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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5、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是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张某出生在中国S市,且户籍也在该地。2013年3月张某到B国留学,2016年5月毕业回国受聘于某公司,并居住在G市。2018年1月张某被公司派遣到C国工作。2019年3月回到G市。转而受聘于一家澳门公司。每周一至周五在澳门上班,周五晚上回G市与家人团聚。
根据上述定义,对张某的经常居所地认定正确的是()

A

从2016年5月至今,一直在G市

B

2016年4月,在G市

C

2019年2月,在C国

D

目前,在澳门

正确答案 :A

解析

A【解析】单定义。定义强调: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②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A项,2016年5月至今,张某在16年5月到17年12月都是居住在G市,属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居住地为G市,18年1月至今是由于劳务派遣和公务,去C国和澳门工作,但经常居所地仍旧在G市,当选;
B项,2016年4月,张某在B国留学,常住地不在G市,排除;
C项,2019年2月属于劳务派遣到C国工作,经常居所地仍旧在G市,排除;
D项,张某仅仅每周周一到周五在澳门工作,不符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经常居所地仍旧在G市,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