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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该房屋的物权

B

甲不幸遇难,其份额继承给其子,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C

甲决定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均主张有优先购买权,则乙丙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

D

甲乙决定将房子卖掉,已签订合同,因为丙对此不知情所以出卖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
A项:《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A错。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故B错。
C项:《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C对。
D项:《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所以无需丙同意,该行为合法有效。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