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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依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具体事项?( )

A

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

实行出入境管制

C

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并作出初步决定

D

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一)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二)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三)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四)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五)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六)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七)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八)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本题中的A、B对应上述的第(五)项权限,D项对应上述的第(一)项权限,故不选。C选项并没有作出初步决定的权限。
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