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购物车

APP下载

扫码下载事考帮APP

回顶部

搜题
APP下载

扫码下载事考帮APP

多选题 7. 甲纠集乙、丙等4人持棒球棍、匕首冲入胡某的养生会所殴打胡某和员工马某,乙持匕首两次刺中马某右大腿,丙所持棒球棍掉落,马某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乙头部使其当场倒地,后来乙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等人的斗殴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B

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

马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行为过当

D

马某对乙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A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AB。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等人手持棒球棍殴打胡某和马某,对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即甲、乙等人的斗殴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A对。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属于防卫过当,即马某无需负刑事责任,故B对、CD错。故本题选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