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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公民甲持刀抢劫公民乙的财物,乙在争夺甲手中所持刀具时,将甲撞倒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的行为属于( )。

A

紧急避险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持刀抢劫乙的财物,乙进行反击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A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D项: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