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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万丽商业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某、李某、王某、孙某。合伙协议中约定,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由张某与李某两人负责。在一次业务中,王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了贸易合同,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A

王某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与赵某签订合同

B

若赵某不知情,王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C

王某和孙某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D

对张某和李某的业务执行行为,王某和孙某享有异议权

正确答案 :B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即虽然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王某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基于赵某是善意第三人,因此认定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有效。故B项说法正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王某和孙某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C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 A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张某与李某两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王某和孙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故王某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与赵某签订合同,A项说法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在本题中,王某和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不享有异议权,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