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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上述材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丙有权继承一定份额的房屋产权

B

丁有权继承一定份额的房屋产权

C

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

丙的儿子属于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甲无权处分甲乙共同财产,丙的儿子受让甲的赠与,是无偿受让,未支付合理价格,因此,丙的儿子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本题答案为D。 A、B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甲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甲乙之间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之后,未留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丙丁作为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乙所有的房屋的一定份额的产权。 C项: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