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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8.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

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肖特7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赠口琴1个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故本题答案为B。 A项:《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肖特16周岁,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D项:《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肖特9岁和15岁时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赠钢琴1架和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