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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赵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学校的做法是正确的。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但教师必须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条件下行使本权利。同时还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地参加进修和培训。案例中赵老师为参加学术研讨会,致使两个班的化学课没有上。赵教师没有完成本职工作,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因此赵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学校按照本校规定,扣发赵老师当日工资和全勤奖并提出批评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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