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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丙的说法不正确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该法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案事实,出租人甲只有在债款届期后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87年10月起算,而至1988年10月之前,该时效均未届满。(二)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还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认定履行债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只要甲某在时效期间主张请求权,时效也不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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