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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甲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期间,为非法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占为己有,故意编造事实,借他人之名,套取资金15752.26元,后在国家大力反腐威慑之下,主动将全部赃款交还至镇危房改造办公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构成侵占罪

B

构成职务侵占罪

C

严重违纪,但事后将资金退还,不构成犯罪

D

构成贪污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甲作为村主任,利用协助人民政府改造危房之机,将改造资金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至于其主动交还赃款,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