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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11年7月,赵某在与丈夫离婚后,与公司丧偶的同事李某相恋,双方在交往了半年后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李某24岁的女儿小丽的反对,2013年,李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赵某悉心照料,2014年5月,小丽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与李某离婚。关于小丽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于小丽的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B

对于小丽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C

小丽是李某的子女,有权以李某的名义提起诉讼

D

小丽无权以李某的名义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B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上诉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赵某是李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李某的财产应该由赵某来保管,作为第二顺序的小丽物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本案中赵某对李某照顾得很好,小丽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赵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丽既然不是李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李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故本题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