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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微博运营方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
丁转发视频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甲的名誉权
C
若丁编造不实传言并转发,则为网络侵权
D
甲交通肇事及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不属于其个人隐私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民法。
AD项:《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的内容,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本案中,甲已经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交通肇事及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不属于其个人隐私;微博运营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丙在微博发布的(即丁转发的)《发生车祸后的第 776天》视频本身不构成侵权,则其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不能认定为侵权。故A错、D对。
BC项:失信被执行人超出未履行生效裁判事实之外的隐私和名誉,仍受法律保护。互联网账号主体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即自行发布或转发符合法律规定的图文、视频等。但网络言论自由,也有法律限制。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实而发布或转发,侵害特定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为网络侵权。如果《发生车祸后的第 776天》视频本身不构成侵权,丁只是单纯转发,且尽到了注意义务,则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当然,若丁编造不实传言并转发、公布于众,其行为超出了甲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相关事实范围,可认定其侵害甲名誉权。故BC对。
综上,故本题选A。
【提示】1. 本题为选非题。2. 本题题目给予信息不够全面、准确,但根据真实判例及真题题目选项设置,可择优选取A。
【拓展】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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