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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 )。

A

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B

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人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C

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

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私人一起参与殴斗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竟将廖某殴打致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大嘴只是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不构成主犯,选项A错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小强属于胁从犯,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胡二麻是犯罪集团中的“军师”,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郭仁靖只是聚众斗殴的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