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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 5月20日,甲因购买制造假酒设备和原材料向乙借款50万元,期限1年,月息2%,并告知借款用途,乙当即同意,并于次日向甲交付现金20万元,5月22日向甲银行卡转账30万元。应乙要求,丙以自己所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为其办理了质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借款合同部分无效

B

借款合同无效

C

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D

借款合同于5月20日成立

正确答案 :B

解析

【金标尺答案】B。考查法律-民法。
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据此,甲在借款时已经告知乙借款用途,出借人乙在事先知道甲借款用于制造假酒设备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故A错、B对。
C项:《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由于借款合同这一主合同无效,故丙与乙订立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故C错。
D项:《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据此,乙于21日向甲交付20万,于22日向甲转账30万,20日时并未交付任何款项,故借款合同于20日时并未成立。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