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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的任一方再婚,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走,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陈述正确的是(  )。

A

根据约定,乙再婚后即丧失监护人资格

B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

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

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因此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A项错误。
B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B项错误。
D项:甲、乙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