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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 张某是一名包工头,某工程施工结束后,张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2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但张某拒不支付并逃匿。后该工程总承包商甲公司代张某垫付了上述拖欠工资,在侦查中发现,张某属于违法招用民工施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B

甲公司在刑事立案前垫付了劳动报酬,因此张某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C

由于的确存在工程亏损,张某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实践中,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人聘用工人,也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用人单位是否垫付也不影响罪名成立;只要有逃匿的行为,无论是否真的存在亏损,也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