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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8.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王某在衡山路小学从事教学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衡山路小学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王某支付工资,并为王某缴纳社保。2017年1月27日,该校以王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为由,通知王某不再续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8年12月9省属真题)

A

王某应当返还衡山路小学已支付的工资

B

衡山路小学应当支付王某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C

王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衡山路小学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D

王某虽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但衡山路小学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E

衡山路小学因未与往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每月向王某支付两倍的工资

正确答案 :B C

解析

【事考帮解析】BCE。考查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故王某无须返还衡山路小学已经支付的工资,而衡山路小学应当支付王某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A说法错误,B说法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本案中,王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违法了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故而王某与衡山路小学所签署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故C说法正确,D说法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衡山路小学自始未与王某签订合同,则学校应当在第二个月起至离职前每月向王某支付两倍工资,而不是每月支付双倍工资。E选项说法不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 【争议点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有人认为不选。但是,题目选项并非是问支付几个月的双倍工资,而是直接用法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选项“无错误”。且在实际案例中,也是如此判决,故E说法正确。 【拓展】本题有真实案例,确定劳动者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首先需要确定劳动者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再次,劳动者应满足从事特定行业设定的资质准入条款(教师资格证)——故无效。本案中,学校明知道劳动者不具备教师资格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学校的过错很明显,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当劳动已开始时,其主张无效者,唯得向将来发生效力。最终本案本题案例的处理结选择BCE的思路是:既遵循了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又维护了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