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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某日,小王持刀有对小李进行报复的念头。事实上,小李今日并不在家中,小王没有实际对小李造成伤害。小王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未遂

B

故意伤害罪

C

犯罪预备

D

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 :A

解析

〔答案〕A。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法律。
A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于小李不在家没有造成伤害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当选。
B项: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题干中小李并没有受到伤害,故排除。
C项: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还没有着手进行犯罪的行为。如果小王仅仅只有念头,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法律不约束人们的思想;但是题干中表明是由于小李不在家才未造成损害,表明小李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属于犯罪未遂。
D项:《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小王并不是主动放弃,而是由于小李没在家,因此不是犯罪中止,故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