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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

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A B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题中,赵某和刘某之间是共同共有的物权关系,刘某和陈某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刘某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将陈某诉至法院,刘某为原告,陈某为被告。题干中明确“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即赵某参加诉讼,是既反对刘某卖房又反对陈某买房,刘某和赵某之间没有共同的利益,不属于共同原告。赵某参加诉讼是基于对房屋的共同权,是一种物权,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本题答案为ABC。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