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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

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权未设立

C

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

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正确答案 :B C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由于存单仍由甲持有,没有交付给乡信用社,质权未设立。因此,B项正确。本题中,存单仍由甲持有,且质权并未设立,甲是所有权人,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所以甲转让给乙的行为是有效的,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因此,C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D。
A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前述法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