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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6. 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出资购置房屋一套并登记在甲的名下,由于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已经心存芥蒂,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私下将该房屋通过中介以市场价转让给并不知情的丙,在乙得知此事时,丙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依据我国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可以追回房屋

B

甲的转让行为无效

C

丙的过户登记无效

D

乙可以向甲主张赔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考查民法。甲乙婚内买房属于共同财产,转让需要两人同意,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丙,并且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因此乙不能追回房屋,丙的登记有效,乙可以向甲主张赔偿。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