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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7. 甲持刀抢劫乙的财物,乙夺下甲的刀,并将甲推倒在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随后持刀向甲连扎三刀,把甲扎死。对于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

乙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乙夺下甲的刀,并将甲推倒在地上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D

乙持刀向乙连扎三刀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考查刑法。《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持刀抢劫财物,属于不法侵害,乙可以对甲采取防卫行为,但是乙将甲打倒致甲昏迷之后,甲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乙不能再采取防卫行为。因此,乙持刀将甲扎死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