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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宏伟住宅小区由甲公司开发并出售。甲公司聘请乙公司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关于乙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乙公司对全体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B

乙公司利用本小区建筑物外墙作广告的收入归其所有

C

因乙公司由甲公司聘请,故业主们无权更换

D

甲公司建造的物业管理用房归乙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 :B C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建筑物外墙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广告的收入归业主所有,而非乙公司所有,B项错误。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因此,业主们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乙公司,C项错误。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题中,物业管理用房应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而非乙公司所有,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CD。
A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乙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全体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