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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6.甲、乙均系某市高中学生。甲于2014年夏天和冬天伙同他人盗窃4起,总价值10000元,甲分得赃款3000元,作案时甲17周岁;乙于2014年冬天伙同他人盗窃2起(包括在甲参加与盗窃的4起中),总价值2000元,乙作案时14周岁。2016年,甲、乙接受法院审判。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和乙都构成了盗窃罪,但乙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该从轻处罚

B

甲构成盗窃罪,乙作案时未满16周岁,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C

甲和乙都构成盗窃罪,且审判时都已满16周岁,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D

甲和乙作案时都未满18周岁,所以都不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金标尺答案】B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作案时已满16周岁,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乙作案时未满16周岁,故不构成盗窃罪。
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