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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21年5月19日,甲向乙发出要约:我愿意以80万元购买你的一辆轿车,如果你同意,请在5月23日前短信回复我。5月22日,乙短信回复甲:我有一辆开了多年的另一辆品牌轿车,不知你是否想要购买?第二日,甲回复乙称愿意购买。那么,甲于2021年5月19日向乙发出的要约效力如何?( )

A

撤销

B

赞同

C

失效

D

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于5月22日回复给甲的短信内容对甲原先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因此甲5月19日的要约即失效。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甲并未实施撤销要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