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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7.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B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法院予以监督

C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

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 :B

解析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监督。故本题答案为B。 A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C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D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