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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60. 根据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是从犯

B

赵某和余某是教唆犯

C

赵某和张某是胁从犯

D

余某、赵某和张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刑法。
A项:《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张某负责望风,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故属于从犯。故A对。
B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余某是教唆犯,赵某是被教唆者。故B错。
C项: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某和张某并不是受胁迫参与犯罪的,不属于胁从犯。故C错。
D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在客观违法阶层三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A。
【事考帮提示】若是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赵某和张某均为15周岁,不对盗窃行为负责,不构成犯罪,余某、赵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四川紧缺选调生考试在关于共同犯罪的命题中,更倾向于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综上,择优选取A。
【本题已经审核无误,答案解析无误,请仔细阅读题目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