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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李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POS机,放在何某经营的店内,两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为他人套现垫还信用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经鉴定,POS机流水涉及103个卡号,交易384笔,交易金额1788810.31元,对此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此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B

二人违法所得应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C

李某、何某系共同犯罪,应当区分主从犯

D

若何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 李某和何某共同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他人套现牟利,从题干描述中难以确定李某和何某的作用大小,所以“应当区分主从犯”这种说法过于绝对。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B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李某和何某二人利用POS机套现的违法所得应该上缴国库。 D项:若何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