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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杨某、姜某二人登记结婚后,共同出资自建房屋一栋,产权登记在姜某名下。后两人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并签字确认。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姜某出租了该房屋但并未通知杨某,杨某得知后,要求姜某支付自己该房屋一半的租金收入。杨某的主张( )得到支持,其认定的关键在于( )。

A

应当;涉事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共同财产

B

应当;姜某未就出租房屋告知杨某相关信息

C

不应当;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姜某名下

D

不应当;二人离婚协议中有无共同财产的约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审查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至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婚姻登记部门自然无从知晓。本案中虽然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此,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租金属于该房产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可以进行分割。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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