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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

A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A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需全通合同人一致同意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