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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B
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
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D
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的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又根据第二百零九条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A、C、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