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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陈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家庭成员有一儿子、女儿和妻子,为妥善解决遗产问题,陈先生第一次时候立下公开遗嘱称所有遗产归属儿子所有;第二次时候立下录音遗嘱称所有财产归女儿所有,第三次时候设立代书遗嘱,将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陈先生因病去世,其名下的遗产归( )所有。

A

儿子

B

女儿

C

妻子

D

三人均分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应当以陈先生最后设立的第三次代书遗嘱为准,遗产归妻子所有。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