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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和丙
B
甲、乙和丙
C
乙、丙和赵某
D
甲、乙、丙和赵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被送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相享有继承权,故甲对其生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B、D项错误。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乙和丙作为甲生母的儿子,仅乙和丙有权继承甲生母的遗产。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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