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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57. 下列情形中,应以共犯论处的有( )。

A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方便的

B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C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D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ACD。考查法律-刑法。A项:《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A对。B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据此,以走私罪论处,而不是应以共犯论处。故B错。C项: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故C对。D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故D对。综上,故本题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