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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交通肇事案件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在肇事后因甲对乙的“阻止”和“催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甲和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答案为B。
C、D项:《交通肇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乙违章超速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是由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而并没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