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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李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6年8月,王某欠李某10万元债务,应于2016年7月归还,王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李某不可以( )。

A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

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C

以应付租金抵债

D

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正确答案 :A B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ABD。考查法律-民法。
ABD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另外,留置权要求留置财产与债务有牵连关系,所以李某不能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也不能出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更不能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故ABD错。
C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故C对。
综上,故本题选ABD。
【金标尺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