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购物车

APP下载

扫码下载事考帮APP

回顶部

搜题
APP下载

扫码下载事考帮APP

多选题 8.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怀疑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C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D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本题考查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AC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
B项:应是“确切证据能够证明”,而不是“怀疑”。故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