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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4.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

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

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

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正确答案 :A

解析

【答案】A。金标尺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独立的诉。反驳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本题问的是“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在本题中,被告乙公司主张“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被告乙公司是有要求的,并不是单纯防御,因此A项对,B项不对。另外要注意,被告乙公司主张“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权利主张,而不是事实主张,C项不对。通常人们认为,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事实材料,因此被告乙公司的主张,也不是一种证据。D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