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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个方面。 (1)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3)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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