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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从甲公司购入一台家用机器人,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为三年。李某收到机器人后,发现其存在一些故障,就一直没有使用,也没有支付剩余款项。两年后,李某想起来开始使用该机器人,发现其不仅有故障,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当甲公司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款项时,李某以机器人质量不合格为由予以拒绝,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怠于通知机器人有质量问题,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B

李某应当在两年内通知甲公司,其机器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C

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李某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李某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机器人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因此,李某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机器人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