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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王某父亲逝世,以遗嘱方式将名下两居室房屋一套留给王某,但王某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1年6月,王某准备将该房屋出售,便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房屋出售信息与房屋具体地址、照片等,并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7月3日,李某联系王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价格138万元,约定由李某支付全款后,王某办理过户登记。7月15日,张某得知王某售房信息,向王某表示购房意愿,出价142万元,王某表示同意。7月16日,张某付清全部房款,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房屋转到张某名下。根据材料,请回答第9~11题
A
王某在网络上发布的售房信息属于要约邀请
B
王某在网络上发布的售房信息不得撤回
C
李某联系王某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属于承诺
D
王某在网络上发布售房信息,属于要约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王某在网络上发布的售房信息,内容不具体明确,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不符合要约的要求。故本题答案为A。
B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王某发布的售房信息可以撤回。
C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李某联系王某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属于要约,而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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