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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1.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张某的行为是( )。

A

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

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

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

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犯罪人王某已经昏倒在地,说明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客观上王某已经不具有危险性。但张某仍拿起匕首往王某的心脏刺数下,其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张某的行为不是防卫行为。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明显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所以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项不符合时间条件。 B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C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就是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