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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 某市执法机关扣押了甲公司的一批药材,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扣押决定。经审理,法院认定扣押行为违法。因该批药已经灭失,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因药材被扣押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情势变更

B

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

C

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D

执法机关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甲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32.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使当事人一方负担明显加重。情势变更中的“情势”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基础事实,“变更”一般表现为超出市场波动范围重大变化,例如物价异常上涨、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等。题中,首先甲公司的药材被扣押不属于甲乙公司药材买卖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基础事实,其次甲公司不是履行合同会明显不公,而是根本无法再履行合同。因此,所述事实不构成情势变更。
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第一个行政诉讼中,扣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因该扣押行为受到损失的一方是甲公司,只有甲公司能作为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赔偿的申请人包括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第二个行政诉讼中,只有甲公司是受害方。因此,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
C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中,甲公司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超过决定期限未作出决定、对决定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四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题中,执法机关只需赔偿药材损失。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