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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5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书面约定以其自有的宝马汽车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15万元,将汽车交付给丙银行设定质押。在丙银行占有汽车期间,某职员因履行工作任务着急用车私自开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该职员送往丁修理行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用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丙银行的质权应当优先于乙公司的抵押权

B

因丙银行职员擅自使用汽车造成损害,质权消灭

C

若银行职员未按期支付维修费的,丁修理行的留置权应当最先获得实现

D

丙银行应当赔偿汽车造成的损害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ACD。考查法律-民法。
A项:《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故A对。
BD项: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质权人擅自使用质物的,只需要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但其质权并不受影响,故B错、D对。
C项: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甲公司的宝马汽车既有乙公司的抵押权,又有丙银行的质权,还有丁的留置权,因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丁修理行的留置权应当最先实现,故C对。
综上,故本题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