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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1.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200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一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24年李某去世,留下财产若干。该遗产(  )。

A

全部由丁继承

B

只能由乙、丙继承

C

只能由丙、丁

D

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李某死亡时,其儿子丁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据此,李某之子甲先于李某死亡,甲之子丙可代位继承甲应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丧偶儿媳乙对婆婆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遗产。
综上,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