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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5.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A

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B

追回或变更被告

C

决定合并审理

D

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B。
【事考帮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法院准予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原告同意。故D项不选。人民法院针对共同诉讼,而决定合并审理的,也不需征得原告同意。所以C项也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