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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案例中,熊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既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熊某踩点行为以及准备作案工具,均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且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公安局抓获)而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