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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6. 金某与李某于2022年7月初经法院判决离婚,原登记在金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判归李某所有。7月底,李某还未来得及与金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金某便偷偷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马某,并完成产权转让登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该房屋仍登记在金某名下,金某有权予以出卖

B

只有当李某追认该笔买卖合同,马某才可以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C

因马某是善意的受让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D

因已完成产权转让登记,李某无权要求金某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善意取得。
A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享有,金某无权进行处分。故A错。BCD项: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二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金某是无权处分人,以市场价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马某,且完成了产权转让登记。因此,马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无权要求马某返还房屋,但有权向金某请求损害赔偿。故C对、BD错。综上,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