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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5年吴亮(男)20岁时应征入伍,两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钱途(女),两人相恋半年后在吴父给吴亮婚前购买的新房内结婚,2019年8月吴亮退伍,同年12月钱途怀孕,吴亮的姐姐吴琼将一对祖传玉琢送给胎儿作为美好期许,2020年3月吴亮又用房屋作为出资和朋友合伙经营做生意,获得30万元分红,后吴亮退出合伙,将房屋收回。不久吴亮和钱途协议离婚,离婚时房屋价格已经较结婚时上涨了100万。
请问属于吴亮和钱途共同财产的是?为什么?

解析

30万元分红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房屋属于吴父对吴亮的婚前赠与,是吴亮的个人财产;
100万元的房屋升值属于房屋的自然增值,属于吴亮的个人财产;
30万元分红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吴亮姐姐赠送的玉镯属于胎儿所有,不属于夫妻的财产。